12月10日新華社報道,被稱為“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”的白雲農工商系列腐敗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廣州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,因犯受賄罪、貪污罪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涉案金額高達3.4億元,被法院判處死刑。
  儘管目前只是一審,張新華的命運並未定論,但一審法院用死刑對其貪腐行為作了最強烈的否定。和同一天被一審宣判的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相比,作為處級幹部的他,級別要低一些,但更高的貪腐數額(3.4億元VS3558萬餘元)、更重的處刑(死刑VS無期徒刑),令其當天受關註程度,超過至少是不輸於劉鐵男。
  走到這一步,決定性因素當然是張新華咎由自取,但制度層面未必沒有反思的空間。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國企,本已瀕臨破產,為何能在他的運作下成為腐敗斂財的“搖錢樹”?長達十五年、牽涉所有國企高層的貪腐行為,為何遲遲沒有被及時發現和遏制?這些,都是需要追問的問題。
  尤其耐人尋味的是,新華社報道援引辦案人員說法稱,人們對張新華有不同看法:有人認為他是“能人”,讓瀕臨破產的國企“起死回生”;有人認為他貪得無厭,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。不可否認,讓十年前負債數億元的企業起死回生,張新華是具有經營頭腦的,也配得上“能人”稱謂。但今天的悲劇,或許從他被認定為“能人”那一刻,就已經註定。
  “能”,是選拔幹部的重要標準,但如果“能”不能和“德”結合在一起,它帶給我們事業的就將不是福音,而是災難。遺憾的是,一些地方過分註重對“能”的考量。恰恰,怎樣的人算“能人”,人們標準不同。一旦不講法治、不守規矩敢胡來被視為“能”,張新華這樣的人的確更容易受到重用。事實上,多年來,無論公司經營還是個人貪腐,他都把“不規矩”發揮到極致。
  受到重用的張新華如魚得水,公司迅速扭虧為盈。於是,“能人”之外,他又多了一層“功臣”的光環。這不僅讓他在公司內部“說一不二”,也成為“綁架”上級有關部門的資本。新華社報道說,案發前,張新華曾被白雲公司多名職工舉報十多年,卻未被查處。不知道除了他善於“銷贓”,不容易被抓到把柄等原因,接受舉報的部門是否有這樣的顧慮:“動了張新華,一旦公司虧損,誰能負起這個責任?”
  “過去很多年裡,不少人把企業和‘一把手’捆綁在一起,認為反腐反到‘一把手’頭上企業就垮了,實際上這種觀念是錯誤的,必須扭轉過來。”反腐專家的說法,令人警醒。現實中,一些“一把手”被抓企業經營蒸蒸日上,反證了“能人依賴”的錯誤與盲目。
  “能人腐敗”是最近一個比較熱的詞。它揭示了一些地方、部門權力尋租空間大、監督缺位等弊端。今後選人、用人,肯定還要選能人,但能人中間選誰?如何有效監督他們?一旦發現選錯了,如何第一時間拿下?張新華案,為我們提供了有價值的反思標本。  (原標題:評論:從張新華被判死刑說到"能人腐敗"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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